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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酒类流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
2009-09-11 10:22  文章来源:宁国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处罚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1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酒类商品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酒类商品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90日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酒类商品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90日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

在前项基础上每增加15日加重处罚100元,直至处罚1000元止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酒类商品经营者备案登记内容变更30日内未办理变更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酒类商品经营者备案登记内容变更45日内未办理变更的

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酒类商品经营者备案登记内容变更45日后未办理变更的

在前项基础上每增加15日加重处罚100元,直至处罚1000元止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有出租行为的

处以1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有转让行为的

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有出借行为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有涂改行为的

处以8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有买卖行为的

处以1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有骗取、伪造行为的

处以2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2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流通随附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每缺少1项处罚100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流通随附单》未按要求每次都填写的

处以1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处以2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没有向生产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登记表复印件的

每项处以1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没有向生产厂家索取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的

每项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对购进的酒类商品不能提供同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对进口酒没有取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对进口酒没有取得《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

处以2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未向批发商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处以1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者台账填写内容不全的

处以1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者台账填写内容不真实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商品经营者未建立台账或建立台账但未按规定保留三年的

处以8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3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流动销售散装酒的

处以销售散装酒等额罚款,但不超过5000元。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散装酒没有贴标销售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散装酒粘贴标识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

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标识中未写明经营、联系电话的

每项处以1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标识中未写明有效销售期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的

处以2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酒类商品的储运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的

处以1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酒类商品的储运过程不符合防火安全的

处以2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酒类商品的储运过程中与有毒、有害、污染物、腐蚀性物品混放的

处以3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4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的

处以2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未成人销售酒类商品,尚属初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200元并记录在案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多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根据记录,每销售一次加重处罚100元直至1000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造成未成年人住院、伤残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坏的

处以2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5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但不超过30000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发、零售、储运仿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发、零售、储运非法进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

没收非法商品,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违反工商及其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6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移待查受检酒类商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移受检酒类商品,价值高于500元、低于5000元的

按转移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等价处以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转移受检酒类商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处以5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销毁待查酒类商品,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处以5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销毁待查酒类商品,价值高于500元、低于5000元的

按销毁的待查酒类商品同等价值处以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销毁待查酒类商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处以5000元罚款

执法大队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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