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质量,准确、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权。
第四条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包括: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五条 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案件采用提前预约的形式,一般提前两天预约,特殊情况需要及时研究决定的案件随时预约。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其他成员担任主持人,行政处罚实施科室的负责人或者直接参与办案的调查人员应当携带案卷材料负责案件汇报。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科室在汇报前应当制作案件汇报提纲,案件汇报提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科室汇报案件内容包括:
(一)案件类别、案件性质;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
(三)案件事实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违法事实、过程、结果,主要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
(四)能够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案件本身需要但目前无法或难以获取的证据材料及无法取证的原因;
(五)当事人具备哪些法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及免予处罚的情节;
(六)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集体讨论决定意见。
第十条 由指定人员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如实予以记录,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交由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的人员签字确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决定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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