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
过错行政处罚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以下简称“两错”),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四条 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两错”责任追究,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追究“两错”责任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处罚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或错案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行政处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处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四)经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造成过错的,由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承担集体责任。未执行集体讨论决定意见造成过错或者错案的,负责执行的相关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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